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予以公开。对超范围、超标准的收费,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可以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