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三章 技术市场服务第十六条已修改技术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地提供给当事人各方,真实反映当事人各方的履约能力、知识产权情况,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协调技术合同的全面履行。本条例所称的技术经纪人是指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中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