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鼓励和扶持在社区、村兴办图书馆(室)。

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以区、县公共图书馆和街道、乡镇公共图书馆(室)为基础,采取多种扶持措施,加强社区、村内图书馆(室)的建设。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村内图书馆(室)的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