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的设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政府非税收入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和调整。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