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政府非税收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审计、监察、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