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不得将所收款项存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汇缴专户以外的账户。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