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渔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渔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包装材料、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
(五)未经检疫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六)病体、病死动物及其产品;
(七)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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