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农产品销售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销售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应当凭农产品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入市场。

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须经法定机构检疫合格,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入市销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