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包装和标识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标识和发证机构。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识。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假冒、伪造、转让、买卖、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或者标志、标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