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休药期、间隔期、使用人等;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动植物屠宰、捕捞、收获日期等。

鼓励其他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