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鼓励农产品生产者使用生物农药、生态肥料、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资料。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