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和拟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经济、教育、国土资源、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新技术发展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