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高新技术发展规划,确定高新技术发展的重点和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高新技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具体的扶持措施。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