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授予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对高新区的管理职责。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可以依法将高新区内经济管理、基本建设的相关行政管理以及其他管理事项授权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授权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委托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在高新区设立服务机构集中办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