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弄虚作假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回该企业已经享受的各种优惠。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