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申请,实行自愿原则。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其初步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并说明理由。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或者分立、合并、迁移的,应当重新认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