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土地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地、林木流转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地、林木流转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