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土地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地、林木流转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地、林木流转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