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经济特区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流转以及单位和个人在集体土地上拥有所有权的林木流转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林业用地。

本规定所称林地流转,是将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林木流转,是将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