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因林地、林木流转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