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林地、林木以转让、互换和入股的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规定实施前已经按照前款方式流转的林地、林木,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林权登记的规定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