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流转面积50公顷以下的,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流转面积超过50公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范围内流转林地、林木面积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在其他市、县、自治县范围内流转林地、林木面积50公顷以上80公顷以下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超过前两项规定面积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