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同意。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