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检疫、质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