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扩大经营许可范围、项目和类别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