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扩大经营许可范围、项目和类别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