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第四章 扶持和监管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档案和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定期对培训主体的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抄送人力社保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将培训机构的信用信息予以公告后纳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