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节能监察机构从事节能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工业、建设、交通、农业、旅游、商贸、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与改革、统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科技、环保、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