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重点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现场调查,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一)无正当理由,未实现上年度节能目标的;
(二)能源计量数据、统计数据有明显错误的;
(三)能源利用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
(四)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其他情形。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一定周期循环的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制度。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