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旅游者游览旅游景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德,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遵守旅游景区安全、卫生等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扔废弃物和倾倒垃圾;

(二)攀折、刻划树木和采摘花卉;

(三)在文物、景物上涂写、刻划、张贴;

(四)携带兽类宠物进入景区;

(五)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行乞、酗酒滋事;

(六)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七)焚烧树叶、荒草、垃圾,在禁火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八)损毁景物、林木植被和公用设施;

(九)捕猎野生动物;

(十)损坏水域内各类水利设施;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