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旅游景区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应当放置在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尚未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不得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