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旅游景区规划或者建设方案确定的旅游容量接待旅游者。

禁止超过旅游容量接待旅游者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