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准备/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第九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主要内容有分歧意见时,属本市行政管理方面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属于其他方面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协调。协调工作应当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之前完成。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