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提出的意见,涉及本市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的,由市人民政府在闭会后进行协调;涉及其他方面的,由主任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进行协调。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