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通过/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通过地方性法规案第四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提出的意见,涉及本市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的,由市人民政府在闭会后进行协调;涉及其他方面的,由主任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进行协调。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