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通过/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通过地方性法规案第四十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