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北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除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的事项中,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