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北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事项中,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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