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通过/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地方性法规案第二十三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