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第九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原则,就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费用和专利年费以及利益分配等事项作出约定:(一)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二)个人兼职进行发明创造的;(三)合作进行发明创造或者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四)在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五)订立其他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合同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