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管理、专利实施与许可、专利信息传播利用、专利服务机构管理、专利行政保护及其他与专利管理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