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属的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签订地或者履行地在本市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