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在其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明专利标记的,应当同时标注专利类别和专利号。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可以使用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监制的专利防伪标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