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养老事业,保障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