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满足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农村敬老院,可以收取适当费用向农村留守老年人开放,对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低收费或者免费照料服务。满足前款规定的人群需求后,仍可收住老年人的农村敬老院,可以收取适当费用向农村其他老年人开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