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宣传家庭暴力防范和自我保护知识,并及时调解辖区内的家庭纠纷。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