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或者指定救助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紧急救助。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司法行政、卫生、民政、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有关方面的合作机制,在家庭暴力受害人接受临时紧急救助期间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救助服务。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