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来信来访人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收容遣送、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听劝告、妨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二)聚众闹事,影响地方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冲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三)侮辱、威胁、伤害信访工作人员的;(四)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