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来信来访人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收容遣送、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听劝告、妨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聚众闹事,影响地方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冲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

(三)侮辱、威胁、伤害信访工作人员的;

(四)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