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派律师承办下列业务:

(一)担任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代理人;

(二)担任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三)担任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申诉代理人;

(四)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和申请行政复议活动;

(五)担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民的法律顾问;

(六)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七)办理律师可以从事的其他法律事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