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已废止公司监管机关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对在海南经济特区内公司的设立和公司股份的发行进行审核或者审批;(三)依法监督公司的活动,查处或者协助查处违法行为;(四)审批或者审核公司股票的场外交易或者上市交易;(五)受理股东的投诉;(六)行使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