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借贷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