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公司应当在重大交易的合同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后15日内,编制交易的公开说明书或者说明书,并按本规定公开披露。
交易的公开说明书或者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目的;
(二)交易日期及交易各方面的概况;
(三)交易的一般性质;
(四)有关交易的资产情况及营业状况;
(五)交易金额及支付方式;
(六)交易所获得的利益,如属收购资产的,则必须附该项收购所能产生的溢利预测,如属变卖资产的,则必须说明变卖资产所得的收益及用途。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