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非常重大交易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经股东大会批准,报公司监管机关备案。

重要交易、关联法人交易和关联人士交易的合同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应当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作出决议,并报公司监管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